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近日对蓝晓科技(300487.SZ)下发关注函,事涉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蓝晓科技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去年实现营业收入19.20亿元,同比增长60.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8亿元,同比增长72.9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90亿元,同比增长65.2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24亿元,同比增长106.61%。
蓝晓科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42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
【资料图】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要求蓝晓科技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请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点、竞争状况、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模式、未来发展战略以及最近两年一期净利润、净资产、每股收益变动情况等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及可持续性等,详细说明制定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主要考虑、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与公司业绩成长、发展规划是否匹配,转增、分红比例是否与公司业绩增长幅度相匹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蓝晓科技4月21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显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628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人民币5.460645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546.0645万张,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蓝晓转02”,债券代码为“123195”。蓝晓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是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是雒晓伟、邵鹤令。
此前,蓝晓科技于2019年发行可转债募资3.4亿元,于2021年定增募资1.28亿元,合计4.68亿元。
蓝晓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发行字〔2019〕474号文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34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共计募集资金34,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44.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3,656.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审计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51.13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3,404.87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9〕16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186号文核准,蓝晓科技向寇晓康和高月静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94,41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69元,募集资金总额128,249,982.90元。坐扣承销费754,716.98元、保荐费1,509,433.96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25,985,831.96元,已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汇入公司在民生银行西安锦业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632738550的人民币账户内。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1,193,579.24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24,792,252.7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1〕10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以下为关注函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73号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42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请你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点、竞争状况、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模式、未来发展战略以及最近两年一期净利润、净资产、每股收益变动情况等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及可持续性等,详细说明制定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主要考虑、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与公司业绩成长、发展规划是否匹配,转增、分红比例是否与公司业绩增长幅度相匹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请你公司说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制订的具体过程,包括方案的提议人、参与筹划人、内部审议程序、保密情况等,并自查是否存在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情形。
3.3.请你公司说明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披露前一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并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方案披露之日起前三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形,未来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如有,请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4.请你公司说明公司披露方案前一个月接受媒体采访、机构调研、自媒体宣传,以及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或者误导投资者、炒作股价的情形。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4月26日